问:袁某与夏某系正当伉俪两人自主签文定内协议对产业及债权债务举行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袁某以小我私家名义向廖某乞贷二十余万元夏某是否能以签署的婚内协议为由拒绝用伉俪配合产业送还廖某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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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划定一方面伉俪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配合所有。约定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伉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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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该法也明确划定伉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不知道有伉俪配合产业约定的应该用伉俪配合产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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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袁某与夏某虽自愿签署婚内协议对产业及债权债务举行约定但债权人廖某并不知道袁某与夏某签订了该协议故夏某的拒绝用伉俪配合产业送还债务的理由不能建立所以夏某应依法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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