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实中一些事故往往无法查明出险原因以至于发生理赔纠纷并对簿公堂。如果说没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一小我私家的死亡是因为意外或是其他原因这种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赔偿呢?
所以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出险切合保险条约中意外死亡的责任规模。
3. 案涉保险条约系保险公司提供的花样条约保险公司负有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可是被告保险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约条款在投保之时交付给投保人王华。诉讼中案涉双方对于如何认定意外事故死亡的法式发生争议保险公司作为拟约方负有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可是原告拒绝举行尸检原告不配合举行唯一能核实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尸检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法核实。
王华购置该保险时是通过电话销售投保后保险公司未向王华交付保险条款。
2017年4月23日当地公何在水库发现了一具浮尸在观察后发现是本案的被保险人王华。
5月8日在公安局出具的《住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纪录的被保险人王华的死亡原因为:死因不明清除机械性暴力致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约的划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看法
1. 被保险人死亡不切合意外伤害“四要件”。
在保险条约条款里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凭据《住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纪录的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死因不明清除机械性暴力致死。
我们联合案例相识一下。
该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真实死因同时也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
由于事实推定依据的履历规则自己具有局限性和盖然性的特点并不具有绝对排他的一定性结论并不具有百分之百的真实性故应允许双方举行反驳。
2. 原告不配合提供证据
原告申请理赔时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死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的原因努力与原告联系并下发《尸体磨练通知书》.
事故发生后刘某作为本保险条约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理赔决议书》以被保人王华的死因不明为由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万元。
对此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 法院裁判看法归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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