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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续产物责任扩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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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尊敬的客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防控事情,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本公司针对“北京人寿京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18款已举行责任扩展的产物,责任扩展停止日从原通告的2020年5月31日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并新增“北京人寿京康源(至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3款产物,现通告如下:●重大疾病保险产物责任扩展●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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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防控事情,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本公司针对“北京人寿京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18款已举行责任扩展的产物,责任扩展停止日从原通告的2020年5月31日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并新增“北京人寿京康源(至尊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3款产物,现通告如下:●重大疾病保险产物责任扩展●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小我私家重大疾病保险产物有效保险条约,1.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适用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该责任扩展不受保险条约等候期的限制。(根据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举行分组多次给付的产物,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按相近病种归类)2.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适用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该责任扩展不受保险条约等候期的限制。(根据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举行分组多次给付的产物,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按相近病种归类)详细适用责任扩展的产物见附表1。

后续在本通告责任扩展期内如有新的小我私家重大疾病保险产物上市,适用本条责任扩展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产物责任扩展●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小我私家意外伤害保险产物有效保险条约,1.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并因此导致身故的,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2.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并因此导致伤残的,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详细适用责任扩展的产物见附表2。后续在本通告责任扩展期内如有新的小我私家意外伤害保险产物上市,适用本条责任扩展约定。●医疗保险产物责任扩展●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小我私家医疗保险产物有效保险条约。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并发生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扩展相应保险责任:1.取消等候期限制;2.取消免赔额限制;3.取消给付比例限制,按100%比例给付;4.取消就诊医院限制;5.取消药品及诊疗项目限制: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对症治疗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对应的医疗用度,均纳入保险责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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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适用责任扩展的产物见附表3。后续在本通告责任扩展期内如有新的小我私家医疗保险产物上市,适用本条责任扩展约定。●释义●1.医院: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的卫生检疫机构。2.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

3.关于临床分型为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的界说,以确诊时国家卫生康健委员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对应版本为准;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尺度为准。4. 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对症治疗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是指切合国家卫生康健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特别说明●1.相关保险产物责任等根据产物条款约定执行。

2.保险条约生效前,若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规模:(1)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患者接触史,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视察中。北京人寿“京安泰”保险保障计划的责任免去情形根据保险条约约定执行,不受本条特别说明的限制。

3.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责任扩展内容的权利。方案调整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的,本公司按上述方案负担保险责任;方案调整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的,本公司按新方案负担保险责任。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署理人,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77。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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